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