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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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