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
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