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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之五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 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 成勞工危害。 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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