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 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 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審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 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本文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 回原審法院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