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
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
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審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
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本文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
回原審法院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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