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
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準用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情形,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之處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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