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 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準用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情形,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之處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