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
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
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