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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九十四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 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 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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