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
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
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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