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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