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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 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立法理由〕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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