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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得於判決確定前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延聘 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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