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
      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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