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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臨時住宅之拆遷方式應具備或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前及整併後之配置圖。 二、拆除期程。 三、拆除數量及經費來源。 四、法定居住期限。 五、住戶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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