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療機構獎勵及補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獎勵項目如下:
  一、開業場所租金及裝潢。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
      物品。
  三、藥品實用。
  四、醫療器材費用。
  前項之獎勵,每一開業醫療機構,以獎勵一次為限,已領有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其他開業獎勵補助經費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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