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項目如下: 一、開業場所租金及裝潢。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 物品。 三、藥品實用。 四、醫療器材費用。 前項之獎勵,每一開業醫療機構,以獎勵一次為限,已領有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其他開業獎勵補助經費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