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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教育部、行政院 衛生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首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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