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消防隊置隊長一人,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該港務局之指揮、
  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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