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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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得設左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災害預防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
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火災原因調查
、鑑識、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
資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與
管理運用、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與執行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等
事項。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各項救
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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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置隊長一人,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該港務局之指揮、
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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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置組長、主任、組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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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
內政部派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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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
內政部派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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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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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消防隊訂定,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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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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