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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申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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