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專案補助,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屬前條第二款所定機構或團體者,
須另附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二、最近二年主管機關核備之預算、決算書表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
核報告。
三、計畫書:應包括目的、期程、主(協)辦單位、地點、參加對象、
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
四、執行計畫之專業人員學歷、經歷、在職訓練、結合社會資源情形、
現行服務項目、服務量、相關方案執行經驗等資料。
五、其他經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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