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得由承租人申請。
  二、因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地
      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申請。
  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時效取得土地權利者
      ,得由權利人申請。
  四、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得由權利人申
      請。
  五、共有土地除分割、合併外,得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六、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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