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聘僱之外國人,以依不動產經紀業管
  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測定
  合格證明文件,並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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