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地籍測量科。
三、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立法理由〕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四
級機關之業務單位為「科」,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及內部業務分工調整,現行第一款企劃課及第二款
控制測量課,整併為第一款基本測量及企劃科;現行第三款地籍測量
課及第四款地籍圖重測課,整併為第二款地籍測量科;現行第五款地
形及海洋測量課修正為第三款基本圖資測製科,並新增第四款應用圖
資測製科;現行第六款測繪資訊課修正為第五款圖資供應管理科,並
新增第六款圖資應用推廣科。
三、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現行第九款「會計室」修正為「
主計室」,並依體例與現行第十款款次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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