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
務。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地籍測量科。
三、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立法理由〕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四
    級機關之業務單位為「科」,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及內部業務分工調整,現行第一款企劃課及第二款
    控制測量課,整併為第一款基本測量及企劃科;現行第三款地籍測量
    課及第四款地籍圖重測課,整併為第二款地籍測量科;現行第五款地
    形及海洋測量課修正為第三款基本圖資測製科,並新增第四款應用圖
    資測製科;現行第六款測繪資訊課修正為第五款圖資供應管理科,並
    新增第六款圖資應用推廣科。
三、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現行第九款「會計室」修正為「
    主計室」,並依體例與現行第十款款次對調。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二、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
    核。
三、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五、基本測量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七、其他有關基本測量及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與現行第五條合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修正序文單位名稱。
二、現行第一款、第四款及現行第五條第一款均屬內政部權責,爰予刪除
    。
三、第一款為現行第二款移列;第二款為現行第三款及第九款整併移列,
    並新增「測繪規範研擬」;第三款為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整併移列,
    並酌作文字修正。四、增訂第四款,以配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
    規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研擬事項。
五、第五款為現行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
    修正;第六款為現行第五條第三款移列。
六、為精簡掌理事項,現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現行第五條第十款
    整併為第七款以概括事項規範。

地籍測量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二、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三、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政策性地籍測量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及第七條合併修正移列,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修正序文單位名稱。
二、現行第六條第一款及現行第七條第一款制度及法規研擬,屬內政部權
    責,爰予刪除。
三、第一款由現行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第
    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由現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移列,
    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五款由現行第六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整併
    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三款,以因應非都市計畫地區且未納入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土
    地圖解數化地籍圖資料整合(以整段為單位)及整合資料之管理維護
    、供應作業。

基本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基本地形圖與經建版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二、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維護。
三、全國性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圖資測製及維護。
四、三維國家底圖測製及維護。
五、全國性基本圖資測製技術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基本圖資測製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八條地形及海洋測量課掌理事項,因應業務需要,調整劃分為
    第六條基本圖資測製科及第七條應用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並依中央
    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修正序文
    單位名稱。
三、現行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移列第七條規範,爰予刪除。
四、第一款由現行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由現行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款移列,並酌作文字
    修正。
六、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因應三維國家底圖及基本圖資測製技術研究發
    展業務。
七、第六款由現行第八條第十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應用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值地形模型測製及維護。
二、水深資料之蒐集調查、處理及維護。
三、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四、地形及海域測繪業務之執行及技術研究發展。
五、移動測繪技術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應用圖資測製事項。
〔立法理由〕
一、同前條說明二。
二、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由現行第八條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一款移列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實際執行業務需要,增訂第二款,由現行第八條第六款及第八款
    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五款,以因應移動測繪技術研發業務。
五、第六款由現行第八條第十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圖資供應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三、國土測繪圖資供應管理。
四、本中心資通安全政策、防護機制及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之規劃
    、推動、通報及管理。
五、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六、本中心資訊設備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圖資供應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九條測繪資訊課掌理事項,因業務需要,調整劃分為第八條圖
    資供應管理科及第九條圖資應用推廣科掌理事項,並依中央行政機關
    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修正序文單位名稱
    。
三、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由現行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
    七款、第八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由現行第九條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配合本中心列
    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業務所需。
五、第五款為現行第九條第六款移列。

圖資應用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圖資應用及推廣。
二、國土測繪圖資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三、三維國家底圖應用及推廣。
四、三維國家底圖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其他有關圖資應用及推廣事項。
〔立法理由〕
一、同前條說明二。
二、第一款由現行第九條第二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國土測繪圖資網路服務及應用推廣需求增加,並配合三維國家底
    圖應用與網路服務規劃及維運工作,爰增訂第二款至第四款。
四、第五款由現行第九條第八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實際業務執行及內部業務分工,將原二款職掌事項,增修為五款事項
。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二、依體例,本條與現行第十三條之條次對調。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體例,本條與現行第十二條之條次對調,會計室名稱修正為主計室
    。

各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
六、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立法理由〕
依體例及實務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