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劃定機關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擬具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計畫(
以下簡稱劃定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
四、劃定機關。
〔立法理由〕
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擬具劃定計畫及其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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