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按年度計徵,管線或設施設置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得按月計徵,
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徵。
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
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六月三十日前繳納。
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審定其費額。
〔立法理由〕 因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反映現行辦理審定費
額期限較為緊迫,故延長主管機關審定費額期間為二個月並延後使用人繳
納期限一個月,爰修正主管機關審定費額期限為五月三十一日及使用人繳
納期限為六月三十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