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
;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按道路係屬公共財,為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增進財政負擔公平,規
費法已明定對於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應徵收使用規費,爰於第一
項第二款增列市區道路使用費為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
來源之一,該項收入並得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又為
使全國有一致之收費基準,避免差異費率造成困擾,爰增列第二項
,明定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依序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
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