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十年以上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
      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
      者。
  四、領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七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
      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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