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
  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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