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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 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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