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 算: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點五以下計算。 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五千元計。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八以 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 。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 分之七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者以新臺幣八萬元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