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大學入學申請
: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審查者,應報請內政
部核定;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者,應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核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修訂機關名稱,以符現
    況。
二、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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