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甄選初試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
    現在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
    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至十名,就讀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
    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
    至五名,就讀學士班四年制相關學系一年級。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學制及法規用語。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大學入學申請
: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審查者,應報請內政
部核定;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者,應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核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修訂機關名稱,以符現
    況。
二、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

本大學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
名額如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
    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
    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
    並為該項目 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度
    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至多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
    跆拳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
    ,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四、具空手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
    空手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
    ,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
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五分之四者;技術測驗擇優
錄取,指技術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學制。
二、為響應政府推動體育優秀人才投入警消海巡行列政策,本大學於一百
    零八學年度招生檢討會決議新增空手道項目,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且至多一名,故增列第四款空手道項目之條件及名額規定。

甄試入學,應由申請甄試者,檢具申請書及各該學年度招生簡章所列文件
,向本大學報名參加甄試。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

依本辦法甄選及甄試新生名額,均包含於本大學各該學年度招生名額內。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

甄選或甄試初試錄取者,應參加本大學新生體格檢查及口試,並經身家調
查合格者,准予入學。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大學定之。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