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 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
配合法制用語,將「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