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
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法制用語,將「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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