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人民或團體收藏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所用
  之刀械,及其售讓,依本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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