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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者。 二、扶助或救治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三、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者。 四、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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