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者。
  二、扶助或救治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三、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者。
  四、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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