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指原住民及實際從事採捕水產動物持有 漁船船員手冊之漁民。 所稱獵槍、魚槍、刀械,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獵槍、魚槍、刀械,且專 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漁獵、祭典等生活工具。 獵槍以自製或繼承他人自製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