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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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