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