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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立法理由〕
副局長襄助局長統籌指揮全國刑事警察,因應科技犯罪防制等新興業務, 職責及辛勞程度更趨繁重,爰提升職務等階,修正官等為「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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