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偵防犯罪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
務,特設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防制組織及經濟犯罪、司法警察、通訊監察業務工
    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二、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與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
    定,指紋、去氧核醣核酸之蒐集、建檔、運用及支援重大、特殊刑案
    現場勘察。
三、刑事案件紀錄、犯罪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
    規劃、督導、考核及其技術之研究。
四、國際刑事業務工作之聯繫、協處、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及駐外警察聯
    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五、刑事科技之設備、技術、知能研究發展與支援偵查及犯罪偵防、鑑識
    、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其刑事案件跨境合作
    、協處。
七、刑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工作之規劃、執行。
八、社會治安情報之諮詢布置、蒐集、傳遞、運用與刑案及治安狀況之通
    報、管制、指揮、協調、聯繫。
九、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槍枝毒品犯罪、組織犯罪、資通科技犯
    罪、經濟犯罪、違反通訊傳播法令與相關犯罪案件等及其他交付案件
    之偵查、取締、支援工作與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及爆裂物、爆炸案件之支援、處理。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
文字酌作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立法理由〕
副局長襄助局長統籌指揮全國刑事警察,因應科技犯罪防制等新興業務,
職責及辛勞程度更趨繁重,爰提升職務等階,修正官等為「警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
〔立法理由〕
主任秘書綜理本局內外勤重要政策規劃與制定,各單位間協調及權責問題
之核議,因應科技犯罪防制等新興業務,職責及辛勞程度更趨繁重,爰提
升職務等階,修正官等為「警監」。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