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法人組織。
二、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營業項目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
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
備師至少二人。
五、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雖本辦法係依消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惟茲因消防設備人員法
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後,其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定明以設立公司或專業機構等方式作為執行業務方式之消防設
備人員欲取得執業執照,須以前揭組織營業項目登記為消防安全設備安裝
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限。為尋求消防法規體系之一致性,並避
免滋生實務執行之疑義,爰修正第三款,刪除有關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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