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僑生申請護照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居住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之國家或其屬地,前往他國留學之僑生,得
  憑所持護照及前往國家大學或專科學校入學許可證或獎學金證明書,逕
  向中華民國使領館申請換發護照,或於原護照作易地加簽、延期加簽或
  改變身分加簽。
  前項僑生原未持有護照者,得憑僑居身分證明文件(如所在地外僑登記
  或出生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簽發留學護照,但持用其他證明文件
  者,應取具所在地僑團或在臺二人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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