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僑生申請護照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海外僑生及港澳僑生擬由原居留地至其他各國留學,申請簽發護照或加
  簽護照依本辦法處理之。

  前項僑生易地求學,不適用國外留學規程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二
  項五款之規定。

  居住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之國家或其屬地,前往他國留學之僑生,得
  憑所持護照及前往國家大學或專科學校入學許可證或獎學金證明書,逕
  向中華民國使領館申請換發護照,或於原護照作易地加簽、延期加簽或
  改變身分加簽。
  前項僑生原未持有護照者,得憑僑居身分證明文件(如所在地外僑登記
  或出生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簽發留學護照,但持用其他證明文件
  者,應取具所在地僑團或在臺二人之保證。

  凡居住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之國家或其屬地,前往他國留學之僑生申
  請護照,或於所持護照易地加簽、延期加簽或改變身分加簽者,應填具
  申請表檢同前往國家大學或專科學校入學許可證或獎學金證明書及僑居
  身分證明文件,向我國駐在當地之機構或外交部指定之鄰近使領館或機
  構申請之。

  由港澳前往他國留學之僑生,申請留學護照或加簽,應填具前條所定之
  申請書及指定之證件,送請外交部指定之駐港澳機構轉呈外交部核辦。

  關於港澳僑生申請發給留學護照或護照加簽之審核標準,及申請表式由
  外交部訂定之。

  前往美國加拿大或其他國家留學之僑生,如為適合各該國家移民法之要
  求,護照上需要回臺加簽時,由僑務委員會函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
  理局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