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 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 者: 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 三、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