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126801484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立法總說明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
日外交部外(八九)領二字第八九六八一三00五一號令訂定發布,嗣於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部授領二字第0九三六九0一九一二0號令修正。
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歷經多次修正,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有關外國人禁
止入國之事由,已修正條次為第十八條,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援引之條文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
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
    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
    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
    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第十八條,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
四款援引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