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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