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之使用及保密
六、索取之資訊衹得供以下之用途:
A.索取之資訊若係為確保請求事項有關之違法行為在追訴程序中依適
用之法規,經由偵訊、調查或訴訟,得以確保請求事項所列法規之
遵守或執行。
B.如果在索求資訊使用前,請求一方通知被請求他方有意使用該資訊
作特殊用途,而被請求之他方並未反對者,得使用該資訊作為確保
遵守或執行未在請求事項中所列法規之遵守或執行。
C.進行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協助刑事訴訟,或進行有關請求事項所
述違反行為之調查。
七、除非有下列情形,各締約者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對依據本備忘錄
索取之資訊及因使用資訊過程發生之事宜,包括依本備忘錄進行之
諮商保守秘密。
A.為執行請求事宜所必須披露者;或
B.締約之他方拋棄該保密要求。
八、請求提供資訊之一方,得敘明如被請求之一方認為披露之資料確屬
必要者,締約雙方得經由諮商以決定是否披露資訊。
該段內容對有關本備忘錄之執行,涉及適當公眾利益之一般性事務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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