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所稱之船舶抵押權以及船舶負擔之位次直接在前條所列優先權之
  後。
  國內法得另行規定前條以外之優先權,但不得變更船舶抵押權或船舶負
  擔之位次,亦不得變更應在抵押權等以前之優先權之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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