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法文化獎協議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獎助金額
        獎額為 250,000  法國國郎。儘可能頒給單一得獎人。若同時有
        兩位傑出人選,則獎金由兩人均分。
        假若依本協議第四條規定所遴聘之文化獎評審委員認為當年之得
        獎者應從缺,則該年獎額順延至次年頒發,除非評審委員會決定
        將兩份 250,000法郎獎金在同年頒發,否則本協議之期限得順延
        一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