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國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經皇家行政命令於
1832年10月26日成立。座落於巴黎市第六區宮地河堤街23號。由法蘭西學
院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柯魯賽爾先生(Jean CLUZEL) 代表。
乙方
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座落於中華民國台北市愛國東路 1
02號由主任委員林澄枝女士代表。
雙方同意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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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法蘭西學院所屬道德政治科學院及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在道德政治科學院架構下共同組成一無本金之基金會。有效
期間為五年,可展期續約,並訂名為『中法文化獎』,簡稱『文
化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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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目的
『基金』之目的為:在符合道德政治科學院宗旨情況下,每年針
對歐洲與中國有關之科學、藝術或文學作品或單位給予獎勵。該
項獎金頒授對象,可以是個人、團體或公私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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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額
獎額為 250,000 法國國郎。儘可能頒給單一得獎人。若同時有
兩位傑出人選,則獎金由兩人均分。
假若依本協議第四條規定所遴聘之文化獎評審委員認為當年之得
獎者應從缺,則該年獎額順延至次年頒發,除非評審委員會決定
將兩份 250,000法郎獎金在同年頒發,否則本協議之期限得順延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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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之成員為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文化獎之運作及聯繫工作
常務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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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獎評審會議成員為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主席 (輪值)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選派三位代表。其中一位可由法蘭西學院其他
學院院士中延攬。也可由相同管道再延攬另一位,或自終身秘
書推薦名單中圈選之。最後再由道德政治科學院院士內部集會
,由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選派三位代表。
ㄧ同時法蘭西學院院長及中華民國駐法國代表亦可參加評審。
由各評審委員會議決定得獎者。該得獎者須獲得投票時至少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評審委員會議亦可多方徵詢意見。
各評審委員可在其道德政治科學院或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
權限內委請其他委員代為行使權力。
評審委員會議分由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及中方代表團指派之
評審委員代表共同主持。
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為文化獎評審委員會議對外行使權力之
唯一合法代表。
第六條 財務
為因應獎金頒發及有關之各項開支,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
將以『中法文化基金』之名開立帳戶。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西元 2001 年起每年提供 350,000 法
郎,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匯入前述帳戶。其細目如次:
ㄧ250,000 法郎,作為獎金。
ㄧ70,000法郎交予科學院作為頒獎典禮或研討會之費用。
ㄧ30,000法郎行政管理費用。其中一半交予道德政治科學院,另
一半則交予法蘭西學院支配使用。
第七條 頒獎
頒獎典禮於每年十月或十一月道德政治科學院集會時舉行。除道
德政治科學院及法蘭西學院院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中華
民國駐法國台北代表處所選定之邀請對象外,得獎者之個人及親
友亦將受邀觀禮。
各相關單位均宜透過媒體及有關機構,替得獎人選廣為宣傳。
第八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可決定部份、暫時或提前終止本協議。若提
前終止本協議,則由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代管之中法文化
基金,應悉數於協議終止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中華民國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林 澄 枝 讓.柯魯典爾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道德政治科學院
主任委員 終身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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