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負擔技術團團長及團員往返臺北及荷尼阿拉市之旅費;及渠等在索
羅門群島工作期間之薪金與生活費用;
二、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負擔技術團之全部行政費用;
三、負擔技術團團長及團員之人壽及意外保險;
四、提供技術團農業訓練中心,及訓練/示範農場所需而在索羅門群島
境內無法購得之農機具、工具、農業生產資材,以及交通工具、農
場建物、以及其他必需之設施或裝備。
五、負擔上述農機具、交通工具、農場建物及設施或裝備之操作及維修
費用;
六、協助索國農漁部建立一項農民所需農具與農業生產資材之供應及農
產品運銷之試驗制度,並得酌收生產、進口、加工或處理成本費用
,存入農漁部與技術團聯名共同管理並供推廣計畫專用之特別循環
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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