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空中業務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一、經各方民航當局核准後,各方得於規定之航線上(附約適當部份)
      開辦空運業務,並應享有下權利:
  (一)不著陸飛越他方領域;
  (二)在他方領域作非營運目的之停降;及
  (三)於規定之航線上經營協議之業務時,在本協定附約所定航線上之
        他方領域內特定地點停降,裝卸國際客、貨、郵。
  二、本協定不應視為授予他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以境內營運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