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
  :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
      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