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 :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 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